命有地支冲合刑害,错综并见者。若用神在于天干,无须多议。若用神在于地支,则必先以冲合刑害之力,轻重较量,然后取用为妥,特立法例六则如下: (一)刑冲合害并见,以紧贴者为有力。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时,子丑贴子午间隔,作合不作冲。 (二)方合之力,大于局合,是以方合局合并见,以方合论。局合之力。大于六冲,是以局合与六冲见,以局合论。六冲之力,大于六合,是以六合与六冲并见,以六冲论。六合之力,大于刑害,是以六合与刑害并见,以六合论。 (三)局合而三支全者,旺支逢冲而紧贴,以冲论。旺支逢冲而间隔,以局合论。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四)局合而三支全者,非旺支逢冲,虽紧贴,亦不以冲论,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五)方合见冲,作合不作冲。 (六)注重本身力量,如丑年子月午日,在理。六冲之力。大于六合,应作子午冲,不作子丑合。然若局中丑土有力,既占优势,则作合而不作冲矣。 刑冲克害例 刑冲克合害,变化多端,再举数例如后: 乙丑 庚辰乙亥戊寅 (天干)月庚合年乙,又合日乙。其情不专,(地支),寅亥六合。 乙丑乙酉庚午戊寅 (天干)月乙合日庚(地支)酉丑金局,寅午火局。 庚申乙酉乙卯丁丑 (天干)年庚合月乙。(地支)卯酉冲,酉丑隔位而不合。 庚午乙酉庚辰已卯 (天干)月乙合年庚,又合日庚,其情不专。(地支)辰酉合,卯辰缺寅,故不作方合。卯酉间辰,故不能冲。 丙午庚寅已卯丁丑 (天干)丙庚相克而庚败,作克不作合。(地支)寅午三合,成半火局。寅卯缺辰,不作方合。 甲午庚午乙丑丁丑 (天干)庚甲相克而甲败,作合不作克。(地支)二午自刑,月午日丑变相害,然皆于命局无影响。 庚午壬午甲申甲子 (天干)庚壬接近,庚甲间隔,以生论,不以克论。 (地支)二午自刑,申子三合成地水局。 丙午庚寅甲申乙丑 (天干)丙庚先克,庚甲不克。(地支)寅木得令,寅千又三合,故申不能冲寅。 乙未庚辰甲寅乙丑 (天干)乙庚先合,庚甲不克。(地支)丑未远隔而不冲,寅辰缺卯而非方合。 乙亥己卯辛未丁酉 (天干)乙乙相克。丁辛相克。(地支)亥卯未三合。酉虽冲卯,乃不紧贴,不作冲论。 乙亥癸未己卯癸酉 (天干)己癸相克,乙己远隔而不克。(地支)卯酉冲而紧贴,故亥卯未木局,力量减轻。 甲子丁丑壬午甲辰 (天干)丁壬相合。(地支)子丑贴近,子午间隔,作合不作冲,丑午虽害,无甚影响。 丙辰庚子壬申己酉 (天干)丙庚相克。(地支)申子辰三合水局,申酉缺戌,不作方合。 丙辰丙申壬子辛丑 (天干)丙壬相克,丙辛间隔不合。(地支)申子辰三合水局。子丑虽合,因力不及三合,故不成立。 丙子辛丑乙未壬午 (天干)丙辛相合。(地支)六冲之力,大于六合故作丑未冲论,不作子丑及午未合论。 丙子辛丑甲午辛未 (天干)丙辛相合。(地合)六害之力,小于六合,故作子丑合,午未合,不作丑午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