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推大運,俱從所生之日,陽男陰女順行,數之未來節,陰男陽女逆行,數之過去節,皆遇節而止。三日為一歲,以知大運之所起,十年一易也。
萬育吾曰:古人以大運一辰應十年,折除以三日為一歲者,何也?蓋一月之終,晦朔周而有三十日,一日之終,晝夜周而有十二時(一時有八大刻,二小刻,十二時周,計有一百二十刻。);以三日計,有三十六時,合三百六十刻,正應一歲三百六十日為一歲之數;以一月計,有三百六十時,以三百六十時計,合三千六百刻,正應一辰十年,三千六百日也。經雲:人生百二十歲為周天,即此義也,若夫折除之法,必用生者實歷過日時,數其節氣,較其多寡,陽男陰女,則順數至生日後未來節氣日時止,順而行之;陰男陽女,大運以生日前過去節氣日時為數,逆而行之。以三日為一歲,六日為二歲,九日為三歲,三十日為十歲,有餘為零,零即多也。不足當借,借即欠也。假如陽命正月初一日丑時正一刻生,至初四日丑時正一刻立春節,乃足一歲,若在寅時,則多一時,乃零一旬,若春在子時,則少一時,乃借一旬。至於交運之年,尤需扣足。如甲子陽男十二月二十四日已時生,是月也二十九日申時立春,陽男數以未來之日,自二十四日已時至二十五日已時方是一日之實數,至二十九日申時正得五日三時之節氣,實歷過六十三日折除,過六十三時折除,計六百三十日,乃一歲奇九月之大運,必自十二月生日後,實歷二十有一月,方交大運。如此推之,乃是丙寅年九月二十四日巳時,始行大運。若不得其實歷之數,率以為二歲起運,則失之矣。
按百二十刻之說,當參觀論時刻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