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有地支衝合刑害,錯綜並見者。若用神在於天干,無須多議。若用神在於地支,則必先以衝合刑害之力,輕重較量,然後取用為妥,特立法例六則如下: (一)刑衝合害並見,以緊貼者為有力。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時,子醜貼子午間隔,作合不作衝。 (二)方合之力,大於局合,是以方合局合併見,以方合論。局合之力。大於六沖,是以局合與六沖見,以局合論。六沖之力,大於六合,是以六合與六沖並見,以六沖論。六合之力,大於刑害,是以六合與刑害並見,以六合論。 (三)局合而三支全者,旺支逢衝而緊貼,以衝論。旺支逢衝而間隔,以局合論。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四)局合而三支全者,非旺支逢衝,雖緊貼,亦不以衝論,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五)方合見衝,作合不作衝。 (六)注重本身力量,如丑年子月午日,在理。六沖之力。大於六合,應作子午衝,不作子醜合。然若局中醜土有力,既佔優勢,則作合而不作衝矣。 刑沖剋害例 刑沖剋合害,變化多端,再舉數例如後: 乙丑 庚辰乙亥戊寅 (天干)月庚合年乙,又合日乙。其情不專,(地支),寅亥六合。 乙丑乙酉庚午戊寅 (天干)月乙合日庚(地支)酉醜金局,寅午火局。 庚申乙酉乙卯丁丑 (天干)年庚合月乙。(地支)卯酉衝,酉醜隔位而不合。 庚午乙酉庚辰已卯 (天干)月乙合年庚,又合日庚,其情不專。(地支)辰酉合,卯辰缺寅,故不作方合。卯酉間辰,故不能衝。 丙午庚寅已卯丁丑 (天干)丙庚相剋而庚敗,作克不作合。(地支)寅午三合,成半火局。寅卯缺辰,不作方合。 甲午庚午乙丑丁丑 (天干)庚甲相剋而甲敗,作合不作克。(地支)二午自刑,月午日醜變相害,然皆於命局無影響。 庚午壬午甲申甲子 (天干)庚壬接近,庚甲間隔,以生論,不以克論。 (地支)二午自刑,申子三合成地水局。 丙午庚寅甲申乙丑 (天干)丙庚先克,庚甲不克。(地支)寅木得令,寅千又三合,故申不能衝寅。 乙未庚辰甲寅乙丑 (天干)乙庚先合,庚甲不克。(地支)醜未遠隔而不衝,寅辰缺卯而非方合。 乙亥己卯辛未丁酉 (天干)乙乙相剋。丁辛相剋。(地支)亥卯未三合。酉雖衝卯,乃不緊貼,不作衝論。 乙亥癸未己卯癸酉 (天干)己癸相剋,乙己遠隔而不克。(地支)卯酉衝而緊貼,故亥卯未木局,力量減輕。 甲子丁丑壬午甲辰 (天干)丁壬相合。(地支)子醜貼近,子午間隔,作合不作衝,醜午雖害,無甚影響。 丙辰庚子壬申己酉 (天干)丙庚相剋。(地支)申子辰三合水局,申酉缺戌,不作方合。 丙辰丙申壬子辛丑 (天干)丙壬相剋,丙辛間隔不合。(地支)申子辰三合水局。子醜雖合,因力不及三合,故不成立。 丙子辛丑乙未壬午 (天干)丙辛相合。(地支)六沖之力,大於六合故作醜未衝論,不作子醜及午未合論。 丙子辛丑甲午辛未 (天干)丙辛相合。(地合)六害之力,小於六合,故作子醜合,午未合,不作醜午害。